南乐县审计局在对县某国有公司原经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该单位下属企业出纳杨某某涉嫌挪用公款78.3万元问题,及时依法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县检察院立案调查后对涉案的杨某、赵某予以批捕,并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南乐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告人赵某的教唆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其保管的公款归赵某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两人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杨某犯挪用公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追缴的64.8万元赃款归还原单位。 (南乐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