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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沙河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8 16:47:35    点击:5807次    [关闭本页]

沙河市审计局

关于印发《沙河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沙河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0

 


沙河市审计局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料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资料(简称审计资料,下同)送审、接收、流转等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中介机构与审计机关等的责任,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和《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濮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含BTBOTPPP等融资项目)审计资料管理,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承担政府投资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等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单位和事项。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料报审的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其负责资料收集整理送审,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有效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提供各类相关资料。

第二章  资料送审

 

第四条  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的审计资料,应当字迹清楚,页面整洁,不得使用易褪色、变色的书写工具和材料。送审材料为复印件的应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资料、影像资料等,均列为审计资料送审的范围。

    重大设计变更、现场工程量签证等形成的隐蔽工程、清理工作量、临时性工作内容应当同时报送能够直观体现签证计量的影像资料。

第六条  审计资料主要包括

(一)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概况资料(总结),应包含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工程实施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以及其他与开展审计工作相关的情况。

(二)项目建设进度报表和财务收支报表、账册、凭证及决算报表;建设单位重大决策事项的会议纪要等文件。

(三)项目建设程序的有关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初步设计、建设用地的报批件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报批手续;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等。

(四)项目概算调整的有关资料。

(五)招投标的有关资料,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含未中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答疑、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与中标单位所签合同(协议)及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合同(协议)及补充合同(协议)等。

    分包工程项目,须提供符合法定分包条件的证明性、审查性文件和分包合同、协议原件。免招投标、非招投标工程,须提供有权审批部门或机构的审查批准文件原件。

(六)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情况。材料、设备价格,包括序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应填列齐全。其中,未达到应进行招标规定的主材、设备的采购或受甲方委托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需填列报批价格、审批价格、报价依据(如厂家书面报价、购销合同、采购发票、联系电话等)等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供应材料的,建设方应分标段报送甲供材明细清单,材料数量、价格应准确无误,应有材料管理人员和部门的签认,建设单位盖章。

(七)征地拆迁的调查摸底资料、补偿标准、征迁红线图、征迁补偿协议、征迁补偿资金使用汇总表及拆迁费的实际补偿和使用情况等。

(八)工程项目造价计算书。须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编制人须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执业资格图章,经建设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工程量计算书原件,应当有连贯性,不得使用同色笔涂改。如有审核调整,调整后须有正稿。

建设单位除应呈报上述建设项目纸质资料外,应提供包括工程项目造价计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在内的电子版文件。

(九)招标设计图纸、施工图、施工图审查资料、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及竣工图纸。竣工图原件须有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方签字,逐页加盖竣工图章,并填写内容,签字齐全。

(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记、监理日记;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桩基工程验收记录;地质勘测资料。

(十一)工程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十二)社保基金缴纳凭证。

(十三)采用工程招标控制价的项目,除应提供立项批复、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外,还须提供编标资料、审标资料原件。

编标和审标报告书应分别加盖编制机构和审核机构的公章以及符合法定资质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的个人执业资格印章,并签字确认。

(十四)工程管理文件。主要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项目中的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进度、质量)管理办法以及签字审批权限的相关资料。

(十五)根据审计工作具体情况确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资料接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指定专职人员,向沙河市审计局呈报审计资料,并负责其他审计事项的联络工作。

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施工单位、中介机构或其他人员直接呈报审计资料和参与审计事项联络工作。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向审计局呈报审计资料,未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延期报审的责任,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审计资料须一次报送齐全。原则上审计期间不准补报,特别是基本建设项目资料中经济性签证、隐蔽性记录等影响工程造价的资料。

一个项目原则上一次报送。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可分次报送、集中审计。影响建设项目造价的资料应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查批准(重大事项报局领导核准)后,方可补报,补报资料必须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不影响建设项目造价的缺失性资料补充,由审计人员提出,在审计过程中进行补充。

上述所有补充资料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清单进行登记。

因建设单位补报资料原因造成增加的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相关审计时限顺延。

第十条  建设项目送审金额,在审计资料报送后,不得更改。对总送审金额与各分部送审金额不符的,以各分部汇总后的金额为送审金额。漏报、少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资料由审计组长或指定人员接收。

    审计组长或指定人员应对审计资料进行细致的复核验收。对必备资料缺失或主要资料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接收人应当明确告知被审计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名称或需要完善的内容,直至资料收集完备或补充完整、规范后,方可接收。

    建设单位对工程材料、设备价格,应当提供明确的价格标准和相关价格确定、审核等信息的资料。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对送审项目资料统一分类、编号,各类资料、各标段资料分别装订整齐,统一装档案袋(盒、箱),填写资料明细表及资料汇总目录;需分册装订的,填写资料明细表时应注明总册数。资料袋(盒、箱)上标明资料编号、资料内容和资料目录,并核对准确。

对资料装订混乱或无明晰目录的,审计组长或指定人员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限时纠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呈报审计资料时,应填写《建设单位承诺书》(见附件1)、《施工单位承诺书》(见附件2)和《审计资料接交清单》(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送审资料应认真核查,确认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后,加盖公章上报,同时报送资料目录和接交清单一式三份。

第四章  资料流转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报送审计资料时填写审计资料流转表(见附件4),要求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全面详细,不得随意更改。审计项目组接收建设单位审计资料后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资料接收回执(见附件5)。

承担政府投资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接收审计资料时,应填写资料流转表,同时向审计部门出具审计资料接收回执(见附件6)。

中介机构送回审计资料时,审计组长或指定人员对审计资料进行清点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审计过程中擅自更换已报送登记的审计资料。原呈报的审计资料不得抽出、销毁。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在审计项目审结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或审计组接收审计资料后,经确认不能开展正常审计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原因并退回审计局,由审计局统一处理。

第五章  相关责任及附则

 

第十九条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中介机构等单位及相关人员不按本办法(试行)执行的,审计局有权拒收或拒绝发表意见,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中介机构等单位及相关人员承担,审计局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录入濮阳市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平台。

第二十条  对送审的审计资料不能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送审资料违背承诺弄虚作假的、审计局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并依法依规移交有关单位,对建设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沙河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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