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审计局关于印发
《沙河市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
投资项目审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沙河市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月16日
沙河市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局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需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通过公开招标或议标,沙河市审计局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并负责招标事项,委托具有一定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聘请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
第二章 中介机构及人员要求
第三条 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受托审计项目的情况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组成工程造价审核组(以下简称审核组),在审计局招标项目相关科室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审计业务。审核组应三人以上,项目主审必须为在本单位参保的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
中介机构应指定一名专职人员(文员)配合审计组,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及审计质量要求,做好审计底稿、审计取证单等基础证据材料的搜集、归档、立卷工作,不得选派临时聘用人员。
中介机构不得将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四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接受审计任务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投标承诺组成审核组,向审计局书面报送审核组名单,内容包括项目人员资质资历、工作业绩、工作年限、专业资格证书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并就审计质量和廉政纪律向审计局作出书面承诺。审核组经审计局批准后,方可开展造价审核工作。
第五条 审计组召集中介机构及审核组人员召开审前告知会,中介机构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审计组和中介机构需严格按照《沙河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料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审计资料的交接、管理、使用等。
第六条 中介机构在收到审计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送审结算额进行书面确认,并向审计组提交工程结算审核方案。审核方案经审计组批准后,由中介机构和全体参审人员实施审计。
中介机构在审计期间每周应及时向审计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审计组也应及时了解审计进展情况,督促中介机构确保审计进度和质量。
第七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收到审计资料之日起20-60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类别、规模大小,审核时间由中介机构在审核方案内具体确定)对被审工程项目的工程结算初步审核完毕,就审计情况提交书面初审报告。审计组对初审报告审核后报业务科室。
第八条 审计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勘察,中介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并按规定做好审计勘查现场取证记录、过程记录、留存审计资料等工作。
中介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查记录,调整和完善初审报告,出具初审报告与现场勘查差异调整清单。
审计组组织中介机构参审人员与被审单位及相关单位进行核对,核对必须在审计局指定的场所、时间进行,中介机构审核组全体人员参加,项目负责人必须全程参加。核对过程中专职文员做好相应的核对记录,对核对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被审单位反馈意见整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相关单位及人员签字,向业务科室负责人汇报后,出具初审报告与核对差异调整清单。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初审报告、现场勘查差异调整清单、核对差异调整清单等资料,编制工程审核定案表,报审计组和业务科室审核后,审计组组织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签字、盖章。
中介机构提交正式审核报告及相关资料,包括审核报告(由中介机构负责人和项目主审签字并盖章)、审核结算书、审计查出问题明细表、工程量计算底稿及证明材料、审计证据底稿、取证单、审计调整项目汇总表和明细表、初审报告与正式报告对比分析表、重大违法违纪线索等。
第十条 中介机构提交的所有审核结果,由审计机关或由审计机关委托其他中介机构进行质量抽查和复核,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审计资料。审计机关根据抽查和复核结果,调整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在审计项目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要将审计卷宗及时整理归档,将工程送审资料全部返还给审计组。审计局对中介机构资料归档工作随时进行检查。
各阶段审核工作成果、初审报告、审核定案表、质量廉政承诺书、送审造价确认书等书面文件均应当使用统一固定格式,由中介机构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中介机构公章,各阶段审核工作成果装订成册。
第四章 审计时限与审计纪律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集中力量,提高工作效率,在经批准的审核方案确定的期限内完成受托审计项目,出具审计结果。审计期限从中介机构与审计局办理项目审计资料交接手续之日起,至中介机构提交正式审计报告为止。特殊情况由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计局批准可以酌情延长或缩短审计时限。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当严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审计工作内容,严格按本办法审计程序要求的时限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办理受托审计事项期间,参照执行审计“八不准”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接受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财物、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
(二)接受可能影响本受托事项正常履行的任何宴请;
(三)以任何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收受或索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四)以任何方式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私下联系,沟通审计事项;
(五)以审计机关名义从事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人员办理受托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并将回避的事由及时告知审计局: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审计业务的;
(四)参与自己编制或审核的基本建设概(预)算、标底、结算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五章 质量验收考核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发现提供的重大违法违纪线索、事项,经查证无误,记入考核业绩以后可优先委托审核项目。
第十七条 审计局对中介机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考核。审计费用进入建设成本的审计项目,审计局及时将考核结果告知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根据考核分值支付审核费用。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由审计组负责日常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考核办法如下:
(一)中介机构执业纪律和执业形象
1. 内部未构建严格有效的项目质量控制体系,审核组人数不足3人,参审人员未经审计局批准擅自更换,参审人员非本公司参保人员,参审人员不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资格,未指派专人配合审计组工作,选派临时聘用人员作为参审人员,出现1人(次)扣5分。
2. 中介机构或人员出现泄密事件,发生1起扣10分。
3. 未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对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发生争议的重大事项未及时向审计局书面反映的,出现1次扣5分。
(二)中介机构履行审计程序
1. 中介机构参审人员无故不服从审计组工作安排的,发生1人(次)扣2分。
2. 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审计局提交审核方案、质量承诺、送审造价确认及审计项目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书或提交文件不合格的,出现一次扣2分。
3. 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审计局提交核对记录、工程审核定案表或提交文件不合格的,出现一次扣2分。
4. 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审计局提交审计成果及提交文件不合格的,出现一次扣2分。
5. 不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复核工作,未及时提供相关审计资料,出现一次扣2分。
6. 审计结束未将审计卷宗及时整理归档、未将工程送审资料全部返还给审计组,出现一次扣2分。
7. 中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完成审计项目的,每延迟1天扣2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实施建设项目审计的相关业务科负责对中介机构的项目实施过程、审计质量和廉政纪律等进行考核,局办公室、监察室、法规科对考核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审计结果,违法收取费用、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规定,审计局有权单方面(审计费用进入建设成本的项目,审计局向建设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建议)解除合同,审计结果不予采纳,审计费用不予支付,三年内不再委托其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并建议有关部门录入濮阳市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平台。给审计机关、建设单位或第三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指派的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再委托其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二)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被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在办理受托事项时发生下列事项,市审计局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审计结果不予采纳,审计费用不予支付: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主审非本单位专职参保人员,且不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未做到全程负责的;
(二)将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三)审计资料未从市审计局获取,而是直接向被审计单位或施工等单位索取的;
(四)中介机构参审人员无故不服从审计组工作安排的,累计发生10人次以上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第十五条的,市审计局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审计费用进入建设成本的项目,审计局向建设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建议),审计结果不予采纳,审计费用不予支付。并对该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名单向社会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中介机构在审计期间提交的审核结果进行质量抽查和复核。复核误差率在1%以上2%以内的(含1%),扣除审减费用的20%;复核误差率在2%以上3%以内的(含2%),扣除审减费用的30%;复核误差率在3%以上4%以内的(含3%),扣除审核费用的50%;复核误差率在4%以上的(含4%),不再支付审核费用。[复核误差率=︱(审计机关复核后审定金额- 中介机构提交的审核结果)︱/送审金额]。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分值在85分以下(包括85分)的,扣除审计总费用的10%,考核分值在75分以下(包括75分)的,扣除审计总费用的20%,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包括60分)的,扣除审计总费用的30%。考核分值在50分以下(包括50分)的,扣除审计总费用的50%。
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中介机构,不得进入下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招投标的推荐中标单位。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永久负责,对审计项目质量考核或以后发生的审计质量问题以及各种违法违纪问题,审计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沙河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