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审〔2017〕38号
沙河市审计局关于印发
审计项目管理责任落实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审计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沙河市审计局审计项目管理责任落实办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12日
沙河市审计局
审计项目管理责任落实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成效,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提升审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的管理责任,是指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长、主管领导、审理人员在审计项目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三条 分管领导对所有分管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审计成效、审计风险、审计进度、审计程序等负总责。
第四条 业务科(室)长对本科(室)实施的所有审计项目指挥把关、审计质量、审计成效、审计风险、审计进度、审计程序、重大问题的落实等负总责。
第五条 审计组长对其负责的审计项目指挥把关、组织实施、审计质量、审计成效、审计风险、审计进度、审计程序、审计重点的落实等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审计组主审根据分工和审计组长的委托,对其负责的审计项目组织实施、审计质量、审计成效、审计风险、审计进度、审计程序、审计重点的落实等负具体责任,是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法规审理人员对业务科(室)上报审计项目的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 履行职责
第八条 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长的委托,在受托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审计(调查)工作方案、审计(调查)实施方案、审计信息、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业务文书;
(二)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并如实记录、及时报告查证结果,要做到问题陈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三)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对问题陈述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定性不准确、引用法律法规不恰当的,要敢于担当、责令纠正;
(四)组织并承担审计项目档案立卷归档工作;
(五)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审计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审计(调查)工作方案,编制或审定审计(调查)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审计工作,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三)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对问题陈述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定性不准确、引用法律法规不恰当的,要敢于担当、责令纠正;
(四)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等审计业务文书;
(五)组织审计组对审计目标实现情况、审计(调查)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进行讨论,并对讨论情况和结果作出记录;
(六)主持召开由审计组成员参与的会议,讨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
(七)主持召开由审计组成员参与的审计项目总结分析会。对审计实施情况认真分析,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并对审计期间党建工作开展情况、依法审计和廉洁审计情况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形成项目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加强重大共性问题研究分析,负责起草重大共性问题专题分析报告;
(八)对审计档案进行复查;
(九)其他应承担的职责。
第十条 业务科(室)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审计组长和廉政监督员人选,廉政监督员一般由副科长或主任科员担任,合理配置审计组人员,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
(二)组织对受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受聘专业人员进行督导和业务复核,并对其工作质量和履行委托协议情况实施考评;
(三)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等审计项目材料,对问题陈述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定性不准确、引用法律法规不恰当的,要敢于担当,提出复核意见、责令纠正;
(四)复核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和审计信息;
(五)组织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实施检查,审核审计整改检查报告及相关证据,组织跟踪了解有关部门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受理和查处情况;
(六)其他应承担的职责。
第十一条 分管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计进点前,对审计组成员进行动员部署,对审计项目实施提标准、提要求,提质量控制,指导审计方案的制定,明确审计工作重点,把握审计主攻方向、任务目标,使审计工作具有较强针对性;
(二)审计实施中,指导、监督检查审计组的审计工作,解决审计组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审计结束前,实行审计项目一审“双报告”(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和项目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和“2+1”(“双报告”及重大共性问题专题分析报告)报告制度,听取审计组汇报,从严控制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检查验收审计组是否完成目标任务。
(四)其他应承担的职责。
第十二条 法规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复核审计通知书;
(二)审理审计(调查)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理审计记录和审计业务文书中反映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适当、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四)审理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业务文书中反映;
(五)审理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如实记录复核审理的过程与结果,按规定时限完成审理任务;
(七)对审理的事项提出审理意见;
(八)其他应承担的职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严格实行审计全过程留痕管理,实现事事靠程序、留痕迹、可检查。对审计项目责任落实不到位且造成重大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机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沙河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