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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审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等两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18 9:54:52    点击:1206次    [关闭本页]

局属各单位:            

现将《沙河市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沙河市审计局政府信息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等两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沙河市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全市审计系统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河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法依规向审计机关申请公开事项。对申请公开的事项,被申请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向申请人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书面申请的,填写《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表》。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明、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

2. 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3. 公开内容的用途;

4. 提出申请的时间;

5.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三条 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 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4. 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除外。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1. 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其办理办法按业务公文办理的操作程序进行。

2.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期限延长至15个工作日。

3. 决定公开的,出具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书面说明理由。

4. 决定公开的事项,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对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等情况进行审查,并搞好公开。

第六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七条  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对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除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九条  全市审计机关应加强对依法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监察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申请人认为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沙河市审计局信息公开监督考核

与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促进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经常化,制定本制度。

一、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并对工作情况实行通报制度。

二、配备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员,发放征求意见书,举行座谈会,收集群众意见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馈、解决或解释。

三、设立信息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电子网站和电子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的,有权请求公开义务人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公开义务人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五、公开义务人对群众查询后提出的问题,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在网上公布。

六、对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完整,又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正的,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政府信息公开不认真、工作抓得不实的,由局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组织处理。

七、公开义务人违反本办法构成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局监察部门投诉。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行政告诫,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纪律责任。

八、局属各单位为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责任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的开展情况纳入年度评比,凡公开信息提供不及时、群众投诉办理不力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九、公开义务人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给国家、单位或者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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