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9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3年4月,沙河市审计局对南乐县污水处理建设项目的建设与运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现将审计调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南乐县污水处理建设项目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乐县污水处理工程利用亚行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豫发改外经〔2005〕637号)批复立项建设。2006年4月,省发改委豫发改设计〔2006〕472号文批复了该项目厂区和配套管网的初步设计,批复该项目概算投资8050万元,日处理污水能力3万吨。该项目于2008年4月建成,濮阳市环境保护局批复试运行。2008年7月通过濮阳市环境保护局竣工环境影响评价验收。
二、总体评价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南乐县政府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逐步完善配套城市排污管网,为污水处理建设项目的顺利建成和运营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审计发现该项目运营效率偏低,运营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在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管理、资金筹集使用、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项目运营资金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 建设用地未批先占。南乐县污水处理厂区土建及设备安装于2006年9月开工建设,厂区占用土地42.6亩,该项目至审计日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南乐县城污水处理公司正在积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2. 招投标工作不规范。南乐县污水处理工程配套管网的监理应招标未招标,直接委托濮阳市远大监理公司实施,涉及合同金额60万元; 个别标段招标文件自开始出售至停止出售少于五个工作日,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 未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开工时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过程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完工后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审计指出上述2至3项问题后,南乐县城污水处理公司表示将加强管理,避免再次出现上述问题。
4. 概算外投资及单项工程超概算。一是厂区办公楼投资超概算44万元,二是概算外投资73万元修建进厂桥梁1座。
(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 南乐县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和运行资金未分账核算,在运营资金拨付不到位的情况下,运营费用挤占建设资金778万元。
2. 该项目应列支管理费93.50万元,实际列支146.91万元,多列支管理费53.41万元。
3. 部分支出审批手续不全,凭证填制不规范,有不合规票据列支和大额现金支付现象,购置的部分资产未记固定资产账。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南乐县城污水处理公司表示将加强财务管理,避免再次出现上述问题;根据审计决定调整了相关会计账项。
(三)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 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不完善。县政府虽然出台了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但并未安排具体部门负责城区自备井的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未对城区内供水量进行动态监管。
2. 南乐县政府将县城规划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定为0.80元/立方米。与《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4〕2414号)的规定不符。
3.县自来水公司擅自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转入营业外收入并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中违规提取手续费8万余元弥补其经费不足。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县自来水公司根据审计决定将违规提取的手续费上缴县财政。
4.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企业自备井用水量资料统计,部分企业2012年少缴污水处理费252.5万元。
(四)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1.运营效率较低。年均污水处理416.08万吨,仅达到年设计处理能力的37.89%;每吨污水处理电耗0.44度,为同类污水处理厂每立方米电耗上限的157%;每吨污水处理成本为0.8元,较可研报告预测的每吨0.4元增加1倍。
2.配套管网建设未能完全实现雨污分流,雨水汇集挤占排污管网,提高了污水处理成本。
3.污水处理厂排水口未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污泥含水率为75%至80%,高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规定的含水率不得超过60%直接填埋标准,可能造成二次污染。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3至4项问题后,南乐县城污水处理公司表示将规范污水处理厂排水口建设,进一步降低污泥含水率,杜绝二次污染的发生。
针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沙河市审计局已依法定程序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要求限期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