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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污水处理建设项目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发布时间:2013-11-29 12:51:44    点击:1647次    [关闭本页]

20131129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34月,沙河市审计局对清丰县污水处理建设项目的建设与运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现将审计调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清丰县污水处理建设项目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丰县污水处理工程利用亚行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豫发改外经〔2005642号)批复立项建设。200511月,省发改委豫发改设计〔20051610号批复了该项目厂区和配套管网的初步设计,批复项目概算投资8253.01万元,日处理污水能力3万吨。该项目于200712月建成通水,20085月濮阳市环境保护局批复试运行。20088月通过濮阳市环境保护局竣工环境影响评价验收。

二、总体评价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清丰县政府高度重视清丰县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不断加大运营经费的投入,逐步完善配套城市排污管网,为项目的顺利运营提供了有力保障。清丰县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设备的保养与维护工作,确保了污水处理厂各项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污水处理厂运营效率和运营资金使用效益逐年提高。

但审计调查也发现在项目建设管理、污水处理费征收、运营资金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需要加以改进和纠正。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

(一)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 清丰县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马庄桥泵站至污水处理厂段污水输送管线的建设地点由原批复的省道S212西侧向东迁移至省道S212东侧马颊河沿线,变更设计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2. 未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开工时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建设项目超概算。省发改委批复清丰县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总概算为8253.01万元,工程实际投资8753.96万元,投资超概算500.95万元。

审计指出上述13项问题后,清丰县政府表示将加强工程建设的管理,避免再次出现上述问题。

(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该项目列支管理费276.47元,应列支管理费95.53万元,多列支管理费180.94万元。

2. 部分支出审批手续不规范,存在不合规票据入账、福利费超支和超限额使用现金现象,购置的部分资产未记固定资产账。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清丰县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将加强财务管理,避免再次出现上述问题;根据审计决定调整了相关会计账项。

(三)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部分企业未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如雨润集团使用地下水109.8万立方米,应缴未缴污水处理费;华中制药有限公司2012年使用地下水36.6万立方米,应缴纳污水处理费36.6万元,仅缴纳1万元。

2.清丰县自来水公司2010年至2012年供水量累计340.2万立方米,按照规定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征收污水处理费229万元,实际征收77.6万元,漏征151.4万元。

3.对自建供水设施使用地下水的单位未按照其实际用水量收取污水处理费,采用对单位定额定量收取的方式,导致部分污水处理费流失。

(四)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1.配套管网建设未能完全实现雨污分流,部分路段新建管网仍为雨污合流,未能达到环评要求及城市排水规范要求,雨水汇集挤占排污管网,提高了污水处理成本。

2. 自备井管理存在漏洞,有关部门掌握的自备井供水量与污水处理厂进水量存在严重偏差,污水处理量大于各单位供水产生的污水量。

3.污水处理厂排水口未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污泥含水率为75%80%,高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规定的含水率不得超过60%直接填埋标准,可能造成二次污染。

审计指出上述34项问题后,清丰县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将规范污水处理厂排水口建设,进一步降低污泥含水率,杜绝二次污染的发生。

针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沙河市审计局已依法定程序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要求限期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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